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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2011-06-09 14:54     (点击: )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组发[2004]10号·2004年11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资委党委、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促进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从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入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密党的组织,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组织部就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在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加强新形势下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人员在产业之间转移和地区之间流动日趋广泛,流动方式呈现多样化,党员流动也日益频繁,党员组织关系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确保每个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原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不变。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3.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民主评议情况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4.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3.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党员,可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原所在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协助管理;也可以由原所在党组织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管理,原所在党组织协助管理。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原则上按照已有规定办理。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社区所在的街道党组织,并将其纳入所居住的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社区党组织接收确有困难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并对社区党组织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被原单位返聘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对易地安置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安置地党组织;对异地居住、受聘到新的单位工作或外出务工经商的,应当根据时间长短及工作单位等具体情况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要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中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工作,使企业、街道社区等有关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有效衔接,妥善解决相关问题,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现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三、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四、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五、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六、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七、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八、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九、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委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十、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十一、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附:党组织关系管理知识问答

 

一、党员组织关系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

 

    2.党员组织关系是如何确定的?

    《党章》第八条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3.为什么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党员的学习、工作单位或生活区域是经常发生变动的,如果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就会形成党员脱离党组织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状况。只有通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才能保证党员不论到哪里,党组织都会有效地把他们组织起来。

 

    4.什么情况下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因升学、毕业、就业、退休、服役、退役、调动和外出学习、务工、经商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从一个单位或地区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时,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相应地改变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将其组织关系从原来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转移到所去单位或地区的基层党组织。

 

    5.什么情况下不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干部退休的;被原单位返聘的;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出境(除另有规定)的党员,不需要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6.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什么?

    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党员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7.党员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必须一致吗?

    在通常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与人事关系是一致的,如党政机关、军队、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还有一些短期内没有就业的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到社区和人才市场党组织。随着改革开放地不断深入,劳动者由计划经济的单位人逐渐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人转变,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发生了分离。党员组织关系出现与劳动关系一致与人事关系分离或者与人事关系一致与劳动关系分离等现象,如非公企业、民办非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8.由谁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要由党员本人亲自或由党组织派人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委托他人特别是党外人员代办。

 

 

三、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9.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0.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11.如何传递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应由党员本人携带,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传递,但不能由社会邮路传递。

 

    12.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由何处去何处栏?

    由何处去何处,应填写由何单位或居住地去何单位或居住地。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或标准简称,居住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地级市、自治州)、县(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乡镇(街道)填写到村(社区)。

 

    13.哪个党组织有权补填和更正介绍信信息?

    介绍信信息填写不全或错误时,应由开具介绍信党组织补填或更正,其他任何组织(包括代开的组织)或个人不得填写或涂改。

 

    14.如何开具集体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当同一个党组织有两名以上党员同时转往另一个党组织时,可以开具集体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并附名单。介绍信应填写抬头、姓名、有效期天数、落款日期、原党委信息,其中姓名填写×××等×名。名单内容包括:序号、姓名、男/女、年龄、民族、预备/正式、身份证号码、由何处去何处、党费已交至年月、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名单要标注开具党组织名称、开具日期和共几页、第几页,首页加盖开具党组织公章。介绍信与名单要同时使用,并加盖弥缝章。

 

    15.如何填写党员证明信?

    参照介绍信相关的要求。

 

    16.如何发放和收回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其所在基层党委加盖印章后登记发放,农村由乡镇党委发放,城市分别由机关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和街道党(工)委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流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流向、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每月向上级党组织报备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党员终止流动状态,发证党组织要及时收回其流动党员活动证。

 

    17.如何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

    接收党组织,对流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所去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流入党员同接收党组织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流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四、补转党员组织关系

 

    18.什么情况下可以补转党员组织关系?

    由于党员本人保管不善,导致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灭失;因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导致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因党组织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灭失或过期,经及时报告、递交申请和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可以补转党员组织关系。

 

 

    19.补转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由哪个党组织负责?

    由开(出)具已灭失或过期凭证的党组织负责办理补转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相关党组织提供必要的协助。按照组织途径,已经将党员组织关系正常转移到下一个党组织的党组织,不得重新开具介绍信或证明信。

 

    20.如何填写补转申请?

    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分清党组织或党员本人应由谁来承担主要责任;经党组织帮助指导或批评教育后,对有关政策是否已经清楚并有了正确理解,对个人的行为及其后果如何认识和看待;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意愿;申请人亲笔签名。

 

    21.补转党员组织关系需要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由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期间,党员学习、工作、生活过的单位或社区党组织出具党员现实表现鉴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证明和交纳党费凭证。三者既可综合出具,也可分别出具。未建立党组织的单位,由人事劳动部门出具党员现实表现的鉴定。由于党组织工作人员过失,造成未能按期接转的,由党组织提供情况说明函。三个月以上未完成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本人要撰写思想汇报,主要写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期间,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的现实表现;学习党的理论和知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在本职岗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对当前重大政治事件的基本看法和态度等。

 

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要求

 

    22.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员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熟悉党内生活和工作,主动接受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教育。自觉将党费交至转出当月。在党组织指导下,提供准确的所去单位(社区)名称、全国(市)通转抬头信息和本人联系电话。亲自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积极配合党组织工作。接到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后,仔细阅读凭证上的信息,确保全面、准确并看清有效期。如发现错误,立即要求开(出)具凭证党组织更正。本人携带和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在有效期内到与抬头相应的党组织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直至被编入党支部。

    因各种原因可能无法按期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要在有效期内与开(出)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党组织取得联系,寻求指导和帮助。熟记工委组织处和各单位党委组织部电话号码。如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灭失或过期,要及时向开(出)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审查、教育、批评和处理。符合条件的,积极配合党组织按规定办理补转手续。

    流出党员外出前要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入党组织,接受该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相关工作

 

    23.涉及党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包括什么?

    长期不按规定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不及时到接收党组织报到,导致介绍信或证明信过期的;流出党员外出后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接收党组织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出境提出退党要求的,按规定办理退党手续。预备党员出境定居的,不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因私出境不辞而别的或无正当理由超假(含续假)一年以上同所在党组织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出境定居停止党籍的;出境超假(含续假)一年以上未归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级以上单位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无正当理由超假(含续假)一年以上归国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涉及党费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包括什么?

    党员将党费交给党支部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属于党员履行义务。下级党组织将收到的党费交给上级党组织是收缴党费,属于党费管理。党员应主动按月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无权妨碍党员履行义务,甚至要求党员若干月交一次党费。为了便于党费管理,上级党组织可以要求下级党组织若干月上缴一次党费。除持证流入党员外,各级党组织不得收取正式党员组织关系不在本党组织的党员所交纳的党费。党员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25.涉及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有关要求包括什么?

    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在新到单位党组织不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接收到党员组织关系凭证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6.涉及党员信息库工作有关要求包括什么?

    党员信息库实行高质量的动态管理,有利于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党的基本信息,提高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工作效率。

 

    27.涉及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有关要求包括什么?

    在撤销党支部前,应转出全部党员的组织关系。党支部书记要在指导其他党员转出组织关系并将暂时无法转出的党员移交上级党组织后,最后一个转移本人组织关系。上级党组织要将暂时无法转出的党员编入其他党支部。

 

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28.为什么要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加强党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观念,便于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29.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健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和责任制度,加强此项工作的业务培训。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党员解决转移组织关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的教育管理之中。

    要严肃党的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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