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对新提任处级干部加强试用期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及《安康学院内设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处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是指对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经公示后确定提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先实行试用任职,试用期内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再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任职的非选举产生的正、副处级干部,包括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群众组织及院系党的处级领导班子按照有关章程实行选举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述部门的正、副处级干部不实行任职试用期。但在闭会期间,学校提拔担任上述部门的正、副处级干部也要实行任职试用期。
第四条 处级干部的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任期从党委会决定试用之日算起。
第五条 试用任职的处级干部都要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和岗位职责的要求明确制定试用期间的工作任务及达到的主要岗位目标。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处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的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情况,促使其尽快适应岗位要求。
第七条 试用任职的干部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要按照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的要求填写《安康学院处级干部试用任职考核登记表》(附后),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八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满后,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监察处按照干部考核的有关规定对处级干部在试用任职期间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重点考核其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将考核意见向党委会汇报,经党委会讨论,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干部办理正式任职(聘任或委任)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虽考核合格但本人主动提出不愿任职的干部,免去其试用职务,一般按照试用任职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十条 试用任职的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与正式任职的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和工资、津贴等待遇。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安排脱产学习、借调等任务。确因需要,经学院批准后,离岗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要相应延长试用期。
第十二条 在任职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处级干部,由组织部报经学院党委批准,提前结束试用任期,免除试用任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