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部门介绍 | 基层党建 | 干部工作 | 党校工作 | 人才工作 | 政策文件 | 在线学习 | 下载中心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干部工作>>干部工作制度>>正文
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2017-09-08 14:23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科级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命事项守则》及中共陕西省委《省委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关于推进和完善省属高校院(系)行政领导班子职务任期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要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干部梯队建设,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与管理校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学校党委对全校处、科级干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领导职务职数

第六条  领导职务职数配备原则

(一)处、科级单位领导职务职数配备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康学院变更岗位设置的批复》(陕人社事岗核字【201588号)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学校“三定”方案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处、科级领导职务职数。

(二)职能(教辅)部门处级干部职数,原则上按职能科室数一个配一职;两个配一正一副两职;三至四个配一正两副三职;五个以上配一正三副四职。

(三)二级学院的领导干部职数一般按党务一职、行政三职配备。

(四)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有关规定可在组织部、纪委办、监察处、审计处设专职组织员、纪检员、审计员。

(五)职能(教辅)部门内设科室,原则上一个科室只配备一名科级职数。

(六)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的正职实行双肩挑,一般应选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处级领导干部基本条件的人员担任。任职期间其专业技术人员身份不变,但应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保证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党务领导干部以专职为主。

(七)二级学院教学单位配备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各一职。

(八)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职数配备干部的,在全校该职级干部总数不超配的情况下,须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干部任用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我校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奉献精神,有实践经验,熟悉高校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方法,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奋工作,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对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处、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还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提任副科职务的,一般应在科员岗位上工作满2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具有4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在校的工作2年以上。

(三)提任正科职务的,应具有在副科岗位或相当职务(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或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任职2年以上的经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校工作1年以上。

(四)提任副处职务的,应具有在正科岗位或相当职务(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或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任职3年以上的经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校工作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在校工作1年以上。

(五)提任正处职务的,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且在副处岗位工作2年以上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且在校工作1年以上。

(六)担任党内处级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提拔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提任后一年内进行相关培训。

(八)年度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能以主要精力投入本职工作。

(九)对个别岗位干部任职资格的其他特殊要求,在选拔过程中另行规定。

第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应注重班子的年龄结构,形成梯队。

新提拔的正处级干部年龄不超过53岁、副处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9岁,正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3周岁,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37周岁。

第十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党政管理或教学科研等岗位上工作业绩突出,近三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的(政府奖)。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三)在同一职级年度考核有三次优秀的。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四章  干部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选拔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主持进行推荐、考察工作,党委会研究决定任用。

干部的平级调动可以不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但在干部调整交流轮岗中,对调整到党政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办、监察处、人事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按规定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综合研判

    把综合研判作为干部选任的前置环节。学校党委按照《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研判工作办法》,开展定期研判、专项研判、重点研判,全面了解掌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综合素质,系统分析,准确识别干部,防止急拿现用。

    1.把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手段,依据考核结果使用干部。

    2.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作为观察了解干部的重要渠道。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谈心谈话、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观察干部,特别是观察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及时掌握干部德才素质和群众口碑,防止重任轻管、一任了之。

    3.建立干部负面信息联系通报制度。建立完善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干部监督联系机制和干部负面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动 议

   (一)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先定原则后议人选,以事择人、按岗选人、充分酝酿、比选择优,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在对学校干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主要领导意见,综合分析,相互印证,仔细甄别,层层过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经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推荐程序,强化党组织把关作用,既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又防止推荐干部民意失真;探索实名制推荐干部,促使推荐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一)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程序

1.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参与推荐的人员范围、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及有关要求。

2.采取无记名方式,召开一定范围的民主推荐会。实际参加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推荐结果无效。参加职能(教辅)部门处级干部人选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会委员,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二级学院处级干部人选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所在学院全体教职工。科级干部人选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总支(党支部)视具体情况共同商议确定。

3.为体现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鼓励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者可列入民主推荐参考名单。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根据推荐情况,可由党委组织部提名,经书记办公会研究同意,作为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人选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但也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聘()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处、科级干部岗位的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聘任程序和方法等。

(二)个人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竞聘()演讲、评议组评议、民主测评等,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组织考察

    适当拉开考察与党委会议讨论间隔,保证有充分的考察时间。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资格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工作能力和实绩、党风廉政和作风考察,坚持做到班子必谈、分管必听、民意必问、实绩必核、本人必见、有举必查。

(一)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考察工作。

(二)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需经过下列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参加二级学院处级干部考察谈话的人员范围:学校分管领导、所在学院的党政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工会分会主席、系(教研室)主任、民主党派负责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博士学位教师、其他教师代表等。参加职能部门处级干部考察谈话的人员范围:学校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处科级干部、所在党支部支委成员、工会分会主席、职工代表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等。

4.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重点审核考察对象“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拟提拔为处级干部的,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核查制度,重点核查考察对象上一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考察对象为科级的先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5.与本人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认识水平和道德品行,并严格考察近三年岗位职责考核情况。

6.考察过程中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有群众举报或反映有问题的,应进行严格核查,做出结论。

7.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①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②主要缺点和不足;③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8.由学校纪委对考察对象作廉政回复。

9.考察结束后,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报告,经组织部研究提出拟任用建议方案,连同考察材料上报学校党委。

    第十八条  讨论决定

(一)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

酝酿程序为:科级干部,组织部对拟任科级干部人选与其任职部门领导进行个别酝酿,听取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提出科级干部调整意见,报请校党委主管领导,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后,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党委组织部提出干部调整初步意见,党委主要领导提出任免建议,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在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后,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处、科级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 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讨论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情况介绍。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2.集体讨论。在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3.进行表决。党委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4.会议记录。讨论决定干部议题的会议要进行全程录音,要专本专人记录,并对录音、记录资料专人保管以备查验。会议记录应详实,特别是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和会议的讨论及决议情况。对有表决权的出席人员必须逐人记录,记清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人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将记录报主持人审签。

(三)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纪委组织对拟从科级提拔为处级干部的人员进行廉政法规考试。

     第十九条  任职

(一)任职采用选任、委任、聘任的方式进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共青团的干部实行选任制,届中需要调整的实行委任制;党务职能部门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其他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

(二)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职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任前谈话

1.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由组织部协同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

单位正职,由党委书记、校长进行谈话,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组织部部长参加。

单位副职及其他需要安排任前谈话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谈话,组织部参加。

科级干部由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必要时组织部参加。

2.谈话的主要内容:反馈组织考察结果,肯定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不足;转达校党委任命决定及有关意见,根据拟任职务的岗位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提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明确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监督把关

     1.实行考察人选“六必核”制度。严格审核职数配备、资格条件、个人事项、举报反映、档案信息、廉政鉴定,审核过关后,可作为人选上会研究;审核不过关的,及时叫停任用,防止程序空转。

 2.实行干部选任下管一级的预审备案制度。按照《陕西省公务员任职备案暂行办法》,对干部选任工作实行预审备案,在动议后推荐前,对拟配备职位的职数进行审核,确保不出现超配;在考察后上会前,对人选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进行审核,确保不出现违规任用。

    3.实行干部选任有关事项专报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要求,对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的五类情形,以及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七类情形,在作出决定前必须按规定程序专报,未经答复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4.实行全程纪实“一人一袋”制度。按照综合研判、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选任程序,留存相关资料,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签字确认,归类入袋,出现“带病提拔”情形时,作为倒查问责依据。

第二十一条  到任和工作交接

职务任免发文后,干部应在一周内到岗并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由组织部协同分管(联系)校领导到有关部门宣布任免决定,到任和离任者均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包括移交重要工作文档、资产清单,承担特殊工作任务的,要配合相关人员和部门做好后续工作,确保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正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和组织部主持。

(二)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副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主持。

(三)科级干部的离任交接工作,由部门分管领导主持。

第五章  干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任免,按管理权限审批。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

(一)党务和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党委书记签署发文任命;

(二)行政岗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校长签署发文聘任;

(三)换届选举产生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报党委审批;纪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副主席)、团委书记(副书记)按有关章程办理,选举前候选人应报经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选举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非换届时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任命。

第二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岗位分类管理制度。学校设置的处级领导岗位分为业务管理岗位、“双肩挑”岗位和专职管理岗位。

业务管理岗位是指学校“三定”方案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蚕桑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处级干部。这些岗位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

“双肩挑”岗位是指按照学校岗位设置办法规定的业务性较强的部分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岗位,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发规处、国际处等部门负责人。这些岗位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

专职管理岗位是指除上述两类外的其他处级领导岗位,由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干部任职。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须将主要精力投入管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期制度

(一)处、科级干部每届任期4年,在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调动和调整。任期届满后或根据工作需要实行交流轮岗,或继续连任,或退出领导岗位;学校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民主选举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任职。

基层党组织选任制干部,其职务任期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党总支每届任期4年。工会、团委的选任制干部,其任期执行相应章程的规定。

(二)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胜任且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同一岗位上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同一单位同一职级的不同岗位连聘连任不超过三届。

(三)二级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

(四)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两届期满后,专职管理岗处级干部必须轮岗交流;业务管理岗位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任期届满后学校为其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创造学习和进修等条件。对个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在同一岗位的任期可延长12年。

(五)保持处、科级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处、科级干部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职届数。

(六)在换届时或任期中,由于年龄、健康等原因不能任满一届本人可以自愿申请辞去领导职务,经组织批准,安排适当的工作,其同职级的相关待遇保持不变到退居二线年龄。

(七)处、科级干部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确需延长任期,经学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需要通过交流轮岗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同一部门连续任职超过规定届数,且符合新岗位的任职条件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二)干部交流轮岗范围主要在校内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和二级学院之间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同时应积极推动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三)干部交流的重点是纪检、组织、人事、招生、财务、审计、基建、国资、后勤等有关人、才、物管理工作部门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其中,部门正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部门副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的,应当交流;科级干部原则上也应当进行交流。

(四)干部的轮岗交流与干部聘任、班子换届结合,统筹安排,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期到届、年龄到界返回或退出制度。

(一)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的,届时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二)业务管理岗位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两届后,一般不再继续任职,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三)对年满57周岁的处级干部,要从领导岗位上退离,实行岗位分类管理。

1.业务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2.专职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基本条件,安排专项工作(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能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校党委研究后可安排专项工作)。

3.双肩挑”干部既可以返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按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也可以按专职管理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

非选举提任的处、科级干部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期时间;不胜任现职或双向选择不再担任现职的,原则上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

(一)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涉及干部本人和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考核制度

对处、科级干部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三种,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任(聘)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实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一)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1.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但又未提出辞职的。

3.拒不执行学校决定、决议,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4.任期内无故离开领导岗位超过3个月(不计寒暑假时间)或因个人原因任期内累计离开领导岗位超过12个月。

    5.符合《安康学院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发【20072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所列情形者。

   (二)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处科级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报送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报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提出辞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本人继续留任的,不得辞职。

2.引咎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任职务。

3.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处、科级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的干部,其待遇参照二十四条第六款执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干部,不保留领导职务待遇,待遇按新从事工作岗位标准执行。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四)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制度

(一)处、科级干部申请学历(学位)教育,一般应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研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处级干部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同一领导班子同期脱产学习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人。

(二)全脱产学历(学位)教育人员,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参加晋升职务的竞聘。

(三)学习结束后,干部本人应主动与所在部门和组织部、人事处取得联系,汇报学习情况,接受工作安排,同时将有关学习档案送交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实行干部培训、培养制度

(一)加强干部的教育培养是提高干部素质的基本途径。根据干部的实际,可采取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干部培训中心培训学习或到地方有关单位、高校、挂职锻炼和交流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培训。

(二)培训的重点应以政治理论、党性修养、政策水平、领导能力、高等教育管理为主要内容,着力提高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干部培训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四)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后备干部,要按照培养目标,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培养教育,使其健康成长。

第三十三条  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审计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处级干部要求校内调动,须经学校党委批准;科级干部要求校内调动,须经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三十五条  从校外调入的处、科级干部,可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实际工作需要和考察情况安排工作。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一)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

    (二)不准随意放宽或改变干部任用的资格条件,不准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具体规定程序和办法,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经过学校党委会半数以上同意的不任免。

(四)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七条  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因用人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纪委和监察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人事处、审计处、工会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四十条  党员、干部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建立管理岗位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意见(暂行)
下一条:安康学院二级单位及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
安康学院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陕西党建网 | 安康先锋网 | 高校管理者培训平台
安康学院 版权所有 | Copyright 2010 陕ICP备 06001643号
地址:中国 陕西 安康市育才路92号 邮编: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