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讲话精神,紧扣“五个扎实”和“追赶超越”时代主题,鼓励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切实解决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全校各级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加快我校“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积极推进“转型发展,提升层次”,实现追赶超越,根据省委“三项机制”实施办法及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陕西省省属高校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四条 鼓励激励以学校各二级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单项工作考评、领导班子综合测评、干部个人年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成果和“转型发展,提升层次”工作实绩,结合学校日常督导检查情况,经过综合研判和认真分析,让顾大局、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受褒奖,获重用。
第五条 干部鼓励激励包括评优评先、考核奖励和选拔重用。
第六条 评优评先
(一)集体项目
1.按照2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列的二级学院,按照20%的比例,对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位居前列的职能(教辅)部门,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单位”称号。
2.按照25%的比例,对年度目标任务清单所列单项工作(教学、科研、人才、党建、学工)考核位居前列的二级学院,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授予“年度目标任务单项工作考核优秀”称号。
3.按照25%的比例,结合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成绩,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二级学院领导班子经过综合研判和测评,位居前列的领导班子,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二级学院年度优秀领导班子”称号。
4.对所负责的工作积极创新,在省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取得突出成绩,受到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单位,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授予“工作创新先进单位”称号。
5.贯彻落实“追赶超越”措施得力,二级学院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4位以上的,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争先进位最佳单位”称号;在单项工作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4位以上的,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争先进位单项工作最佳单位”称号。
6.贯彻落实“追赶超越”措施得力,职能(教辅)部门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排名较上一年提升5位以上的,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争先进位最佳单位”称号。
7.在省高教系统“追赶超越”年度考核排名中获得表彰奖励的,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追赶超越先进单位”称号。
(二)个人项目
1.按照二级学院正、副职,职能(教辅)部门正、副职分类,按15%比例,年终岗位职责考核位居前列的干部,评为“优秀”格次。
2.处级干部在一个任期内(4年),获得下列奖励的,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授予“任期考核优秀干部”称号:
(1)三次以上获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单位”的二级学院、职能(教辅)部门正职;
(2)三次以上获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单项工作优秀等次”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
(3)三次以上获得“年度优秀领导班子”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4)二次以上获得“工作创新先进单位”的部门正职和分管副职;
(5)三次以上获得年度岗位职责考核“优秀”格次的干部;
(6)所在单位或分管的工作累计获得三次以上集体奖励(一年获多个奖项只记一项)的干部;
(7)所在单位二次以上获得“追赶超越先进单位”称号的相关干部。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一)获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优秀单位”,按该单位人均1000元进行奖励。
(二)在教学、科研、人才工作方面获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单项工作优秀等次”的二级学院,按教学、科研、人才工作等有关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在党建和学生工作等方面获得“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单项工作优秀等次”的二级学院,排名第一位奖励2万元,排名二、三位奖励1万元。
(三)年终岗位职责考核获得“优秀”格次的干部,奖励1500元(不重复享受)。
(四)获得“任期考核优秀干部”称号的个人,奖励2000元。
(五)获得“工作创新先进单位”“争先进位最佳单位”的部门领导,获得“争先进位单项工作最佳单位”的分管领导,奖励1000元(不重复奖励)。
(六)对“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及“转型发展、提升层次”建设成果奖励:
1.对经过评估列入省级一流专业建设计划的二级学院,每有一个专业进入,奖励3万元。
2.对专业硕士申报成功的二级学院,奖励10万元。
3.在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追赶超越”项目考评中取得标志性成果,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奖励1万元。
奖金分配方案由各单位具体制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奖金应发放到人。
第八条 选拔重用
(一)在轮岗中调整到重要岗位的干部,任现职期间年度岗位职责考核至少应获得一次“优秀”等次或分管的工作获得两次以上“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单项工作优秀”等次。
(二)获得“任期考核优秀干部”称号,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在轮岗中可调整到重要岗位;符合后备干部入选条件的,经党委会议研究,可列入上一级后备干部培养范围,在选派挂职、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以倾斜。
(三)对获得“工作创新先进单位”、“追赶超越先进单位”的相关干部,在选拔任用中给予倾斜,在轮岗中可调整到重要岗位。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九条 容错纠错是对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干部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谋取私利,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视情节免除相关任务或从轻、减轻处理,让敢担当、肯干事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体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部门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校内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承担试点性实验性工作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三)在推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产学研深度融合等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四)在处置校园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五)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六)因政策调整或学校党政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任务或从轻追究任务的。
(九)有利于改革创新、发展大局的创新性工作,群众一时难以理解和适应,有较多非议的。
(十)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或处级干部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上述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组织部或监察处提出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客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报审。核实结束后,受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并报学校党委审核。
(四)结果反馈。党委经过集体研究,做出定性结论,由受理部门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属于免责的,应当在影响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对容错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或干部,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重用、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对确需追责的领导班子或干部,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工作中存在失误、错误或过失行为的领导班子或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进行诫勉谈话,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到位。
(三)区别情况,分类处置。运用好“四种形态”,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予以免责,确需追究任务的,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或干部,可以采取以下澄清措施: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任务的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取闹、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是对不适应学校“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新形势和“转型发展、提升层次”新要求,履职不力、担当不足、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处科级干部建立调整退出机制,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我校处级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干部“能下”,以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单项工作考评、领导班子综合测评、个人年终考核等结果为基本依据,综合从严管党治党、推动改革发展、维护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不力的任务认定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干部“能下”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中,综合排名后两位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排名后三位的职能(教辅)部门处级干部,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集体约谈;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后两位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后三位的职能(教辅)部门处级干部,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扣发1000元年终绩效;连续三年综合排名后两位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后三位的职能(教辅)部门负责人,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二)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力,班子不团结,在学校年度考核班子综合测评排名后两位的,由联系该学院校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排名后两位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三)二级学院处级干部所分管的工作在年度考核单项工作排名后两位的,由联系该学院的校领导进行约谈;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和纪委进行诫勉谈话,扣发1000元年终绩效(不重复扣发);连续三年考核排名末位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四)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5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30%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五)处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六)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合格,但综合排名连续两年排名后两位的,由学校党委进行约谈;连续三年排名后两位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第十九条 在从严管党治党、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稳定安全等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学校研判,认定负有工作不力责任的干部,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从严管党治党方面:
1.履行党建主体任务缺失,落实党政同责不力,领导班子不团结,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在立德树人、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制止纠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任务和监督职责,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监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4.维护稳定安全工作不力,发生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安全事件,不靠前指挥,不担当履职,造成重大社会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工作方面:
1.因工作不力、主观臆断,导致本单位改革工作迟滞或发展受限,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一流学院、一流专业”建设中,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成果验收和绩效考核连续两年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3.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国有资产损失问题,对发生的问题制止不力、隐匿不报、少报慢报,损失挽回不力的。
4.发生重大教学管理任务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在招生就业、科研管理、基建、招标等工作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事件,没有及时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受到问责处理的。
(二)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作风不严不实,慵懒散散,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未履行请销假手续,不遵守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无故不参加或不按时参加学校重要活动,一年内被党委行政约谈3次以上并在全校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十九条、二十条所述问题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瞒报或不及时报告的从严追责。
第二十二条 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生十八条所述情形需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由党委会议研究后实施。
(二)发生十九条、二十条所述情形需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告。学校各二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党委;学校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现上述情形,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党委。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建议。
2.审核。党委组织部、监察处对报告进行认真核实、综合研判,充分听取分管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
3.报审。根据审核研判情况,由党委组织部、监察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明确调整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4.决定。学校党委经过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
5.谈话。对决定调整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告知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力调整岗位的干部,两年内不得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对降职使用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对免职的干部,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成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用。
第二十四条 由于身体健康、年龄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干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