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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兼职取酬管理规定(试行)
2017-05-31 14:47     (点击: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二级学院、科研单位、职能(教辅)部门等内设机处级党员领导人员。

第三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处级党员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取酬。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可以兼任取酬的社会职务。审批程序为:本人填写《安康学院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兼职取酬申报表》(见附件),附聘请单位聘书或聘用文件,经所在单位同意、科研处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经过审核,报学校党委研究批准。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兼职的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薪酬,由兼职单位直接将薪酬全额拨付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兼职不能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不超过两届;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多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经批准兼职的处级党员领导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经批准兼职的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就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取酬情况、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备案,并在每年提交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做以说明。

第九条  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定,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学校党委和纪委应责令纠正,并如数清退和上缴未按规定获取的薪酬。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非党员处级领导人员兼职取酬的,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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