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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管理岗位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实施意见(暂行)
2017-11-15 14:49     (点击: )

 

各党总支、直属机关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4号)规定,按照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校党发〔20173号)、《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使用与管理办法》(校党发〔201769号)、《安康学院贯彻落实“三项机制”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发〔2017〕号)相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总体思路。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参照中央相关规定,在陕人社事岗核字〔201588号文件规定的我校管理岗位职数范围内,保持现有实职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以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主要依据的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的通道,发挥职级在确定管理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展管理岗位职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管理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工作在管理一线的人员倾斜,缓解管理岗位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主要内容

()职级的设置

按照陕人社事岗核字〔201588号文件规定规定,我校处级以下管理岗位设置6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十级职员(2个)、九级职员(34个)、八级职员(40个)、七级职员(60个)、六级职员(35个)、五级职员(41个)。

(二)待遇提升条件及办法

    依据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适当提高长期在同一职级任职的管理岗位职员绩效工资待遇。

1.连续任现职级达到10年的管理岗位职员,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达到合格以上,所在部门可推荐提高其绩效工资待遇,按照该管理岗位职员上一职级和本职级绩效工资差额的30%增发绩效工资。

2.推荐程序为:该同志所在部门依据其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评,填写《安康学院管理岗位职员待遇提升推荐表》,经部门负责人及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组织部初审。

3.组织部将初审结果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以党委会议纪要形式公布名单,在当年年终发放的绩效工资中兑现待遇。

4.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理,取消资格。

    5.六级职员达到退居二线年龄不担任实职的,按《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使用及管理办法》执行。

   (三)职级晋升条件

   依据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长期在同一职级任职的管理岗位职员,达到一定年限(六级职员需退居二线后),经规定程序推荐、测评、考察、审批,可晋升上一职级职员。

1.连续任现职级管理岗位职员15年(六级职员年限计算包含退居二线后),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1次优秀格次,经部门推荐,群众测评和学校考核,符合晋升条件,在学校该职级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晋升上一职级管理岗位职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2.虽连续任六级职员未满15年,但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并至少获得1次优秀格次,且主持职能(教辅)部门工作,实际履行五级职员管理职责达到2年以上,达到退居二线年龄,经分管校领导推荐,群众测评和学校考核,符合晋升条件,在学校五级职员编制许可的情况下,可晋升五级职员,退出领导岗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工资待遇。

3.为体现鼓励激励机制,在职级晋升上,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条件可缩短半年。

4.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以下,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惩戒期未满,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理,取消晋升资格。

5.按照每位干部任职年限适时启动职级晋升工作;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均预留1个编制;若符合晋升条件人数较多,按任职年限排序,依次晋升职级。

()职级晋升办法

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且任期内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管理岗位职员,按照以下办法进行。

1.部门推荐。干部达到晋升年限,由本人填写《安康学院管理岗位职员职级晋升推荐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学校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

2.民主测评。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由组织部门在其所在支部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优良率达到60%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程序。

3.组织考察。由组织部门在其所在支部及服务对象范围内进行考察,广范听取各方意见,确定考核结果,并向学校党委提出职级晋升建议。

4.公示。由组织部门将考核结果和职级晋升建议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审批。

5.研究审批。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批,下发职级晋升文件;由人事部门兑现相关工资待遇。

()职级晋升后的管理

管理岗位职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单位工作,按《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仅限于我校在编在岗的管理岗位职员。专业技术岗位及工勤岗位职级晋升,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意见由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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