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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及管理办法
2017-11-15 14:50     (点击: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后备干部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后备干部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为实现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使用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中层后备干部。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使用及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是所在学院或部门的业务骨干,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基础好。

(三)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二级学院专技岗位后备干部数量,原则上正职按照职数的1:2、副职按照1:1比例,并结合班子建设实际需要确定;管理岗位后备干部不设比例,不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全校统一确定后备干部数量。

第六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结构:

(一)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后备干部队伍应形成合理的梯次结构,既有年轻有为、具备发展潜能的干部,又有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干部,以调动不同年龄段、各个类别干部的积极性。

(二)后备干部中女干部、党外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应有一定的数量。

(三)后备干部中既要注重选拔具有学科专业背景的高学历教学、科研人才,也要有相当数量的熟悉党务、政务、管理服务工作及具有专业背景的业务工作技术人才,以形成合理的干部队伍结构。

第七条  选拔后备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每两年进行一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安康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使用及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根据推荐情况,党委组织部按照一定比例,以民主推荐得票数为依据提出初步人选建议名单。

(二)基层党组织研究。党委组织部将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建议名单反馈到相关单位党组织(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机关党支部)征求意见;经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无党派后备干部的初步人选须充分听取统战部门意见)无异议后,通知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填写《安康学院中层后备干部登记表》,由基层党组织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

(三)学校党委审定。党委组织部根据后备干部的资格条件、结构要求及各基层党组织研究情况,确定后备干部初步人选名单,报学校党委研究审定。

(四)公示。对经学校党委研究审定的后备干部,由党委组织部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问题的纳入后备干部库。

(五)建档立库。根据确定的后备干部名单,党委组织部分年龄、分层次、分类型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和后备干部信息库。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

(一)加强教育培训。将后备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干部培训整体规划,依托国家行政学院网络平台、安康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中心和学校党校,加强对后备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开展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教育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实践锻炼。坚持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形式,选派优秀干部参加扶贫攻坚、参与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活动,到高水平大学、行业企业挂职等形式多渠道培养锻炼后备干部,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日常培养。定期组织后备干部深入教学、管理、服务一线开展学习调研,与教师、学生结对帮扶,了解校情民意,增强群众感情,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九条 建立后备干部管理制度,后备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党组织共同管理。

(一)考核评价。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后备干部的日常考核,党委组织部定期对后备干部进行考核考察,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依据。

(二)动态管理。党委组织部结合年终考核和每两年的后备干部推荐,对后备干部库适时补充调整。对德能勤绩廉或身体、年龄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后备干部,及时调整出后备干部库。

(六)适时补充。对在公开选拔、重大活动、关键时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对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特别是在扶贫攻坚等重大政治任务中有作为,敢担当,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参加驻村工作队一年以上,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符合条件的,直接作为后备干部进行培养。

第十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后备干部,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适时提拔任用。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时,除专业性较强等特殊岗位及工作特别需要外,原则上都应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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