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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建经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修订)
2014-05-05 10:05     (点击: )

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规范和加强党建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党建经费的管理

(一)党建经费包括学校下达到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年度预算经费、各基层党组织在各类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等。

(二)党建经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必须建立单独的账簿、专款专用。

(三)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定期在党员大会上通报党建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四)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党建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第二条  党建经费的使用

(一)使用党建经费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使用党建经费,单笔500元以内(含500元)的日常党务工作支出可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决定,500元以上的开支由支委会议研究决定。

(二)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党务工作、组织活动的经费,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报刊、图书资料、办公用品;

2.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内活动的支出;

3.日常党务工作开支;

4.慰问及补助生病、生活困难的党员;

5.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  党建经费的审批

(一)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党建经费使用预算纳入年初工作计划中,统筹协调,严格把关。

(二)由学校下达到党委组织部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年度党建经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支出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修订)从201411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关于党建经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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