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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康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7-09-11 10:34 组织部    (点击: )

  各党总支、各直属机关党支部,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安康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  安康学院

                                 201797

        

安康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提高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的主要形式,是二级学院管理中的最高决策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凡属本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处理。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二级学院行政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本学院实施意见,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2.依据学校各项规定,讨论制定本学院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研究讨论本学院专业发展方向、专业申报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方案、教学管理与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审定学术委员分会组成、重点学科建设方案、重要科研平台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5.研究决定本学院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聘任、外出进修、攻读学位、教师的长期外派等重要事项;

6.研究本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推荐,人事调配,教职工考核等方面的有关事项;

7.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安全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8.研究本学院1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设备购置计划,听取并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学院社会化服务收支的重要事项;

9.讨论决定本学院教职工工作安排、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绩效分配等方案;

10.研究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总支书记、院长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向分管领导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商定。凡属学院重大事项的议题,会前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第六条  会议召开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应将议题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与会人员熟悉情况、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分发有关材料。

第七条  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凡未经党总支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不得列入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依据学院工作需要决定,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需要研究决定的,可按程序随时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研究有关宣传思想工作、干部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稳定安全工作等议题的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研究有关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工作议题的联席会议由院长主持;因工作需要必须召开会议,应主持会议的书记或院长不能出席,书记和院长可相互委托主持会议。

第十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书记、正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议题需要,工会分会主席、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团总支书记可以参加有关会议。参加会议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以适当方式提出。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与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进行。

第十四条  在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进行讨论;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最后表态。如有重大事项需要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有应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并根据需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或请示相关校领导后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要专本专人记录,应详细记录讨论情况和发言人对所议事项的表态;采取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对有表决权的出席人员必须逐人记录,记清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人一般应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将记录报主持人审签。会后,涉及研究决定事项的相关材料,由院办主任整理,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的职能与作用。凡涉及学院建设发展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会前必须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凡属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等专业性较强的议题,上会前应经过学术委员分会或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会后,也要根据情况适时地向有关人员通报会议决定或意见。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有关人员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要遵守纪律,不得在会下散布与会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在行动上,所有会议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对各二级学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凡违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织或纪律处理,严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部负责解释。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党政办公室                      20179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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