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我院基层党支部的保证监督职能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学院中的基层组织,是实现党对学院领导的基础。党支部负责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与上级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正确贯彻,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推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可设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相近、业务相关的部门联合设立党支部。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我院的实际,一般要求支部的党员人数不少于5人。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专业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处、室设置;离退休党支部按离退休人员的居住情况设置。
第四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党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选举产生的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须经党总支部委员会批准(直属党支部须经党委批准),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到期按时换届改选。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应由党性强、有强烈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胜任支部工作的党员组成。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热心党务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富于开拓创新、乐于奉献,业务水平较高的同志担任。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可由本部门同级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担任。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党员和群众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4.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的情况。
5.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支持本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对本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加强对团支部工作的领导。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参与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要定期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行政负责人改进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委员的职责
第八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党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2.组织制定、讨论和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切实抓好党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地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与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部门内的党、政、群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和党员的学习。坚持“三会一课”制度,严格组织生活。认真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按时召开支委会的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重视在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7.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书记外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主持支部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支部在组织方面的管理工作。提出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党员培训,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3.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负责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正确掌握发展党员的标准,根据本支部的情况,按照发展党员的方针和原则,有计划地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办理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
4.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和下拨党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5.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宣传(统战)委员的要职责是:
1.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根据上级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意见。
2.结合部门实际,提出加强党员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作风,学习时事政策以及完成上级布置的学习任务。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按照上级指示,围绕每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和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指导部门的群众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单位的文化体育生活。
4.加强部门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校园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开展好宣传鼓动工作。
5.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负责部门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根据学校各级党组织的安排,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教育党员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模范;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脚踏实地,勤奋工作,忠于职守的模范;做反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发扬社会主义新风的模范。教育党员与时俱进,努力掌握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要紧密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实际,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党员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努力探索党员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把党员教育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学生工作中去,渗透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去。定期对党员的思想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提高党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广大党员主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视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学院各项改革中出现的新变化。
第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经常了解他们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解决他们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正确处理群众的矛盾,对群众中的错误和不良风气予以纠正。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支部的实际,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党支部工作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坚持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努力实现党支部建设制度化。
第十四条 严格党员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教育党员严格遵守党章党纪,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外出党员和流动党员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外出党员的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按照规定登记并办理相应的组织关系手续。支部负责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生活情况和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对行动不便的,指定专人向他们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建议,保持经常联系。
第十六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要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来进行。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落实支部决议,安排支部工作,听取党员思想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问题。党支部要积极探索组织生活的新形式,注重提高组织生活会的思想性、原则性和实效性,克服形式主义。要严格组织生活纪律,确保组织生活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七条 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共安康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 规定,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党员的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及时吸收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教职工和青年学生加入党组织。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党费的收缴管理和党建经费管理工作,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收缴、使用情况。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支部内的重大问题要听取党员意见,并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委会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1、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每两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或民主生活会,学习文件,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3、每两周组织一次党支部或党小组活动;4、根据党委和党总支的要求,结合支部党员的思想情况,及时对党员进行党课教育。
第二十一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向党委或党总支汇报请示工作,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需请示上级党组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一般每季度一次,重要情况随时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员考核制度。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要求,加强对党员的平时管理及考核,并做好记录。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通过评议,对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对落后党员进行批评帮助。
第二十三条 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创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的制度。支部每年要组织党员制定“双创”计划,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做好两年一次的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支部委员和党员要分工联系有关科、室、班级的群众,并形成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每半年对他们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目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